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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大夫在其封邑上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卿在封邑上修建起

2022-12-04 23:22:12 发布 浏览 397 次

卿大夫在其封邑上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卿在封邑上修建起号称为都的城堡,有的规模甚至可和国都相埒还设置有治事的内朝和官属。治理都邑的有邑宰。分管其他具体事务的有马正、司马、工师、贾师等官职。贵族还有权诛戮或惩罚有罪的族众或臣僚,为了封邑的安全,一都设有私人武装的甲卒(或称私属),国君出征时,贵族往往以其甲卒相从。可见在卿大夫都邑中,不仅有农民为贵族提供租税和力役,而且还有军队、法庭和官属。因而这类都邑实际上是侯国的一个缩影。

当时称这种实力强大的卿大夫家族为强家。各国都有若干在侯国统治集团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强家(公族)。君主如得不到公族的支持,其统治就很难维持下去。但公族势力过于强大,又会削弱公室的力量。特别到春秋晚期,同姓或异姓的强家,其实力越来越大,如晋的谷阝氏“其富半公室,家半三军”,鲁国的季氏“富于周公”,君主已有名无实。这种“末大必折,尾大不掉”的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造成权去公室,政在家门的结局。所以不久之后,便出现了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

官制和兵制王室或侯国中职位最重要者为卿士,是君主之辅佐,当时简称为卿。一般高级官吏皆由大夫充任,而大夫中能秉国政者则号为卿。在卿位者多为公子、公孙。晋国情况略异,卿常由异姓大夫担任。

卿除主政外,作战时或充当将帅。春秋早期,周王室之左、右卿士及齐之、国、高二氏,分别担任左、右军之军帅。以后卿人数渐渐增多,如郑、宋有六卿,晋最多时可达十二卿以区别于其他的卿。在卿位者仍有具体官职,如鲁的三桓,分别担任司徒、司马和司空宋正卿任右师、大司马、左师、太宰等职楚之二卿为令尹、司马。卿的官位常是世袭的,当时称之为“世卿”。

各国管具体事务的官职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这四种官职名称之前有加上一“大”者。宰也是常见的官名,或称太宰,有的国家其地位颇为重要。属于师傅之官有太师、少师、太傅。以上几种官职常由卿来担任。此外还有祝、宗、卜、史之类的官职。再有是掌管来往贵宾的行人,管理刑狱的理或大士和尉氏,管理市场和手工业的褚师、工正和工师,管理山林川泽的衡、麓和虞人,管理地方的封人、县师或隧正。楚的官名较特殊,最高执政官的卿为令尹,其他管理各种具体事务者也多以尹为名,如有箴尹、沈尹、连尹、清尹等十几种名称。秦国也有庶长、不更等他国所不见的官名。

作战时以车战为主,故各国都有数量甚多的兵车。春秋晚期,晋有兵车四五千乘,其他如楚、齐也有几千乘。出师作战时,军队分为中、左、右三军。中军一般由君主统率,左、右军则归卿率领。晋于春秋早期即由卿主三军,中军帅称元帅或将军,同时又是晋之执政。军队士兵主要由小贵族士所组成,庶人或牧、圉也有随军出征者,但非军中主要力量。中军是王卒或公卒,即君主之族众,当时称之为国士,是三军中精锐部分。左、右军由卿大夫的族众所组成。晋在军师之下,有军大夫、军尉、司马、侯等官职。

除兵车外,也有步卒。如晋国为了和戎、狄作战,曾经“毁车为行”,“行”就是步兵,郑国称步兵为徒兵。但终春秋之世,车战仍比步战更重要。吴、越两国设有舟师,是一支重要的水上攻战力量。

刑法制度春秋时的刑罚以五刑为主,即墨、劓、宫、刖、杀五种。杀为死刑,其余皆为毁伤犯人身体某部的肉刑。特别是刖刑,是当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惩罚手段。《左传》说齐国于春秋末曾经“履贱踊贵”,表明被刖足者之多。有些贵族因犯罪也受此刑,齐的鲍牵即被刖足。较轻的刑罚有鞭刑,官吏有过者即遭鞭打。犯人也可用甲、盾或铜块来赎罪。还有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奴隶者,《周礼》说:“丈夫入于罪隶,妇人入于舂藁。”

到春秋晚期,由于社会经济发生了变化,在刑法方面也要求作相应的变革。公元前年,郑国“铸刑书”,即把刑法条文铸于鼎上。公元前年,晋国铸刑鼎,以公布范鞅所作的刑书。公元前年,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在此以前,所谓“议事以制”,就是判决者往往临事作出惩罚标准,缺乏成文性材料的依据。而在刑法条文公布之后,官吏或贵族的专横独断受到抑制,这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并对以后战国时期刑法条文的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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